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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短新闻
医保费务必及时交下月将执行新规定

早报3月28日讯 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全省统一的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市医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及时足额缴纳3月份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下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近日,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我市医保等部门给予转发并自4月1日起执行新的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政策。首次参保的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医保统筹金将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连续足额为职工缴纳医保费。

  提醒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尽快为职工办理本月缴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到账。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规定执行。即,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未足额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不能享受报销待遇。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市医保局提醒已通过相关银行签订医保缴费代扣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关注政策变动信息,确保账户可实现足额扣费,以免影响下月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可通过“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青岛医保”小程序中的“医保征缴”模块查询并核实“职工缴费明细”,确保本月缴费“已足额到账”,下月可以正常享受待遇。

  省文件明确规定,中断和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因此,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各类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避免出现漏缴、补缴,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5号)文件、政策解读和政策问答,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陈勇通讯员 金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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