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3月3日讯 3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审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合议庭充分借助地图类APP历史影像功能查询当年的地图影像,明确涉案场地房屋变迁情况,成功化解纠纷。
2000年5月,曲某某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曲某某将涉案场地出租给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因国家征用该土地,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因征地赔偿的费用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 2013年,曲某某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场地上的房屋于2018年进行拆迁。因对涉案场地上哪部分房屋由承租人所建、拆迁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将曲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曲某某给付拆迁补偿款407962.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拆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曲某某应支付其房屋拆迁款,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建设房屋的事实及建设房屋的面积、材质及水泥地面的具体面积,现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手绘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二审中双方确认,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后,出租人曲某某不再实际控制涉案场地,也未兴建新的建筑物。考虑到兴建时间久远,书面证据保存较为困难,合议庭向双方释明,可用地图APP查询涉案场地2000年前后的情况,以确认争议部分房屋是否由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已提供证人证言初步证明其投资兴建的面积大小。二审中,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借助地图APP初步证明涉案场地上其投资兴建的多处房屋面积。
依据地图APP中显示的图像及面积,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360006.9元,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吴冰冰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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