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民法典》明确了无偿捐献应当采用的形式,那就是必须是书面形式或遗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冠英说,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的情形下,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该自然人死亡后,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的主体必须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这一顺位符合条件的必须共同决定,缺一不可。如果自然人生前有书面形式或遗嘱表达了捐献意愿,那么只要有一名直系亲属作为执行人,就可以实施捐献。还有一种情况,没有直系亲属的自然人若生前没有书面形式或遗嘱表达意愿,任何人不能代为决定捐献。
“希望有捐献意愿的市民,特别是没有直系亲属的人,早到红十字会申请登记,避免以后产生麻烦。 ”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说。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首席记者孙启孟 摄影报道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