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不回避矛盾问题,大胆探索进行制度设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两个专门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审议时和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在《条例》审议修改时都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和规定。
●明确停车场工作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划分,明确综合协调部门,强化区(市)和镇、街职责,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用地保障;
●从制度措施上解决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
●进一步解决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资源共享、僵尸车治理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增强可操作性
“目前《条例》共7章70条,是一部‘大块头’法规,必须做到尽量具体、细化、可操作、可执行。”张桂芹表示。
●针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收费的启动主体,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每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进一步强化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刚性,规定了“两个不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标准;不符合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予以规划核实。
●针对共享停车,根据基层镇、街比较掌握住宅小区和周边商业写字楼停车供需双方的情况,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停车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