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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9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8号),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实施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待遇确定机制,强化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我市自2010年2月全面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全市共7292个村居(社区)270万人参加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07.73万人,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高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