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本报1月31日讯 近期,《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吹风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该《办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办法》的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以推动海上旅游业品质提升,深化海上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主客共享、居旅相宜、全域旅游、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资源整合,持续优化海上旅游环境。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按照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明确运营规范,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
明确监督职责,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国内水路客运资质的海上旅游客运企业29家,运营船舶209艘,海上旅游客运航线32条。2023年,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接待游客人数创新高,全年共完成客运量约350.8万人次,较2019年同期增长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