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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要闻·专题
关于限期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市南区人民政府将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市南涉海区域码头及船舶集中停靠点开展“三无”船舶清理取缔。

  一、清理时间:分为两个阶段。自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自行清理阶段;自11月20日至11月30日为联合清理阶段。

  二、清理范围:市南涉海区域奥帆中心码头、银海大世界轮渡码头、银海格曼游艇码头、二中湾码头、中苑码头、小港码头等6处重点码头及青岛第一、第二、第三、第六海水浴场等4处重点海域。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游艇、小艇、帆船、钓鱼船、渔船、趸船、平台等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所有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船长小于5米的冲锋舟、橡皮艇、摩托艇、塑料泡沫排筏等未按规定水域停靠、停泊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四、“三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五、对经公告清理期限内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六、对逾期不驶离的“三无”船舶,将开展联合清理,对查处的“三无”船舶,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没收拆解等行政措施。

  七、在查处“三无”船舶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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