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盛合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未为初洁等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青住金处理先告字〔2022〕12第139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青住金处理先告字〔2022〕12第140号),责令你单位向我中心报送初洁等职工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明细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核算明细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仍未报送的,我中心将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或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核算你单位欠缴初洁等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据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