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日报 2022年02月15日

  李沧区宾川路90号10号楼1单元501户业主王君香:

  李沧区宾川路90号10号楼1单元502户业主林勋、赵白阳:

  本机关2022年2月8日作出的李沧综法拆决字〔2022〕第110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李沧综法拆决字〔2022〕第110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沧区宾川路90号10号楼1单元501户业主王君香、502户业主林勋、赵白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阳光房于2022年2月23日17时前自行拆除。(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救济途径等,详见《限期拆除决定书》)

  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知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李沧区广水路989号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4688705

  青岛市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