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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 老夫妇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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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却不赡养?法院:撤销赠与

  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的焦点,许多老人担心自己老了得不到照顾,便会采取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方式,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但若子女受赠后不尽赡养义务,这份赠与能撤销吗?

  赠与的房屋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的田先生与前妻育有长子大田和次子小田。其与马女士再婚后,于2011年购买了小产权房屋一套,并由大田居住。2016年田先生与大田发生矛盾,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田先生夫妇将小产权房屋赠与大田;田先生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大田不得出售房屋;田先生夫妇其他所有财产与大田无关。

  撤销的赠与

  田先生夫妇原以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一家人的矛盾能够化解,从此“父慈子孝”和和美美,但天不遂人愿,大田在签订协议后很少与其联系、来往。田先生夫妇也一直跟随着小田生活。2020年,田先生的身体状况不佳,先后住院治疗7次,手术3次,其住院期间一直由马女士及小田照料,大田从未关心问候过田先生生活状况,既不知田先生病情,也未曾负担过医疗费用。2023年年初,田先生因病导致半身不遂,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田先生夫妇认为大田对赠与人田先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赠与大田的房屋,以房养老。

  庭审中,大田认为其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与田先生感情不深,且田先生拒绝大田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房屋赠与协议》中案涉房产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权属登记。大田虽已占有、使用,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故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任意撤销权。大田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法定撤销权。最终判决撤销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本案中,大田对父亲多次生病住院不知情,缺少对父母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田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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