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拥有数量庞大的各式舰艇,每一艘舰艇都需要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名称。那么中国海军舰艇是如何命名的呢?
舰艇命名依据
1978年11月3日,中央军委批准同意的海军舰艇命名方案,11月18日由海军颁发的《海军舰艇命名条例》。1986年7月10日,海军再次对《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又作了补充和修改。
舰艇命名权限
一级舰(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核潜艇)由总参谋部命名;二级舰(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与二级以下的舰艇由海军命名。
舰艇名(中文名)具体命名规则为: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命名;驱逐舰、护卫舰以大、中城市命名;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训练舰以人名命名;补给舰以湖泊命名;辅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东拖、北油)再加序号命名。
命名的区域划分
为了避免舰艇出现重名的现象,海军舰艇名的授予必须严格按区域划分。
北海舰队辖区,用华北、东北、西北等十四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名: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东海舰队辖区,用华东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南海舰队辖区,用华南及西南九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名: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属于南海舰队的169“武汉”号、170“兰州”号驱逐舰等的舰名,都不是华南、西南地区的地名。赵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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