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对盗刷异常交易未准确识别,未采取控制措施,故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这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其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向银行索赔未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受理该申请后,为李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女士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故李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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