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河北廊坊一农科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采取会员卡充值赠送营销方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在该店办理会员购物卡的客户,卡内充值1999元,就赠送蔬菜购物卡12期,每月一期,每期价值99元,合计金额1188元。包氏三姐妹在上述促销活动期间,每人向会员购物卡内充值2000元,每人遂获12期赠送、价值1188元的蔬菜购物卡。
2020年4月,农科公司门店关闭。此时,包氏三姐妹会员购物卡内剩余未消费金额共8208.16元。当包氏三姐妹要求退还时,农科公司则表示,可以退还三名原告的实际金额5111.16元,但不同意退还赠送的卡内金额3564元。
河北永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并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农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廊坊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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