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的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王某一直居住在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
再婚后第九个年头,老刘立下遗嘱,自己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老刘突然去世,妻子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因为老刘财产的继承问题,儿子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遂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要求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
小刘提交的老刘所立的遗嘱显示,老刘的现有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儿子小刘所有,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老刘所立遗嘱无效,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刘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小刘继承,而其妻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该遗嘱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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