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类宠物。宠物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是,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养宠背后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本期说法通过以案说法提醒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违规饲养烈犬伤人
构成侵权应担全责
某日,高先生和爱人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这时,一只没拴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了出来,将其咬伤。
事发后,高先生得知该大型威玛犬是小程所养,事发当天是小程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老程就解开了拴束绳让狗“撒了会儿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先生将小程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户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拴狗绳致人伤残
存在过错赔偿十万
刘女士吃过晚饭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途中,李先生家一条没拴绳的狗突然从身后蹿出,与她牵的小狗撕咬起来。刘女士见状,连忙扯着牵引绳试图将两狗拉开,不料却被牵引绳绊倒,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争执不下。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狗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流浪犬只伤人频发
原饲养人担责赔偿
杜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犬球球,2020年冬天,球球不慎走失。
2021年4月,隔壁小区的苏女士称,杜阿姨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其赔偿医药费。通过指认,这只小狗确实是球球。杜阿姨认为球球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了,因此咬伤路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