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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经双方口头约定,小张租赁老王名下所有的门面房经营修车业务,租期一年,租金4.5万元。小张两次通过微信支付了全部租金,老王如约将案涉门面房交付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因疫情原因导致生意不景气,小张向老王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张即搬离房屋并将钥匙归还,同时要求老王退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
老王认为原告小张在约定租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退房,违反了双方约定,不愿意退钱。双方就退还租金问题产生分歧,后诉至法院。
经法官调解,老王换位思考后表示理解,提出愿意退还部分租金,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法院一般会参照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裁量。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若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势必导致出租人利益受损。因此,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不想承租时,应提前告知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愿,使得出租人有时间另行出租该房屋,避免房屋空置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否则,因擅自解除合同导致的房屋空置期内的租金,一般不予退还。
法官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予以约定,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