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0月18日讯 18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新修改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条例》为什么要修改?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组建难,行业监管缺乏有力有效举措,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管理不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难和使用难等。这些问题既有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有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修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删除延长业主委员会任期的规定。修改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损害业主权益怎么罚?
《条例》强化了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新增三项处罚规定,一是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的,二是采取不合理甚至违法方式催收物业费的,三是未及时制止报告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条例》压实了镇街在业主自治建设中的监督指导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由镇街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文件、财物全部移交换届小组,换届小组再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房屋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确需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筹备组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实施。这就赋予了筹备组除了承担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职责之外,还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业主委员会缺失的空白。
《条例》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时间节点和应急使用规定。《条例》规定,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时足额交纳,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按照规定一并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交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有“钱袋子”如何监管?
强化小区共有资金监管,《条例》对物业企业代为收取业主共有收益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应单独列账管理、定期公示;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时,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魏铌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