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8月22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关于建立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在全市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和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记者了解到,这两项制度主要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财产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就诉求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赔偿保证金形式缴存一定数额款项至公证机构专用提存账户,或将动产、不动产缴存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以争取从宽处理。
公证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定分止争功能,在源头上化解社会纠纷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彰显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徐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