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

青城消催字〔2025〕第0003号
青岛晚报 2025年03月29日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宫新瑛(原青岛新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现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性别:男,年龄:51岁,出生日期:19XX年05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37062719XXXXXX027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路XX号XX号楼101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03月21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4年09月05日 作出的给予青岛新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6号)。 

  履行方式: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3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