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8日讯 足球作为一项对抗性运动,时常出现拼抢受伤的情形:去年5月,青岛一名小伙在踢球时头部重伤,还做了开颅手术。他把赛事主办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3万元,12月8日记者了解到,黄岛法院铁山法庭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1年5月1日,小杨随队参加青岛一家足球俱乐部组织的青少年足球邀请赛。在与济南的一支球队比赛中,小杨与对方19号球员拼抢时导致自己头部重伤,进行了开颅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小杨将赛事的组织方诉至法院,以比赛场地不符合足球比赛场地标准,组织方未提供医疗保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为由,要求组织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也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赛事组织方、这家足球俱乐部作为大型比赛的组织者,应当提供适合比赛的场地,并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被告提供的场地并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笼式足球场验收规范》规定的“当缓冲区小于规定的1.5米时,应设置相应包扎物防护层”的规定,场地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告小杨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被告作为赛事的组织者,并未举证其对赛事提供了充分到位的医疗保障措施。法院认为,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小杨受伤的根本原因在于体育竞赛的竞技性和对抗性,原告也在诉状中自认为是19号球员的“故意犯规”导致他撞到笼子上并导致头部受伤,原告应该认识到,参与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对组织者不能过于苛责。法院认为,由被告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杨各项损失共计33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首席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