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 近日,平度法院审判了一起恶意填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竟是被害人的高中同窗。
李某和于某某是高中同学,都参加了2021年度高考。高考前,李某就偷偷获取了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高考志愿填报账号、登录密码等信息。同年7月8日,李某在家中用自己的手机进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登录于某某的高考志愿填报账号,删除并多次修改于某某的高考志愿,致使填报账号达到修改志愿的限制次数,于某某失去了报考心仪高校的机会。本来符合本科大学录取条件的于某某,最终只能到一所专科学校就读。案发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主动坦白且积极向于某某赔偿,获得了于某某的谅解。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受刑罚的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动机、影响、后果、悔罪表现、学生身份及被害人谅解态度等因素,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 记者 戴谦)
■深读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