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观察不周开车蹭了路边车
3月23日12时25分,杜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市北区汤山路37号处与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杜某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汤山路东向西行驶至汤山路37号鹏派国际健身学院门前处,与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导致小型轿车右后部受损。货车驾驶员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3 骑电动车撞上重型货车
3月24日20时50分,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204国道李家河中胜石油加油站处,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查,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同时,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因此,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4 大型车倒车发生事故负主责
3月19日7时50分,张某驾驶大型汽车,沿莱西市绕马路与西张家寨子村路口处倒车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违反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 汤臻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