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告

青岛日报 2022年0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现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崂山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扣留车辆明细见崂山政务网(www.laoshan.gov.cn)通知公告栏。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