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办法》提出,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办法》提出,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据悉,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