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3岁的熊梅(化名)经某清洁公司派遣到了大足一小区从事保洁工作。当年6月,熊梅在小区地下车库负二楼冲洗地面时,在整理水管的过程中,不慎将左手小指绞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清洁公司垫付。
事后,熊梅申请工伤认定。大足区人社局认为,熊梅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畴,遂认定为工伤,由清洁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随即,熊梅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去年2月,熊梅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梅受伤时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清洁公司系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该清洁公司支付熊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皆未上诉。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