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中的父母离婚后,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还需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案情回顾】
冯大爷与陈大妈系重组家庭,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陈大妈的两个儿子阿龙和阿海。二十余年后,因家庭琐事,冯大爷和陈大妈闹起了离婚。继子也与冯大爷断了往来。近两年,年逾七旬的冯大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自己所居住的小青瓦房也年久失修,漏雨严重。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继子阿龙和阿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冯大爷曾给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使冯大爷与陈大妈现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冯大爷与继子阿龙和阿海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会消失。据此,法院认定阿龙和阿海对冯大爷负有赡养义务,判决二被告支付赡养费48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冯大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理原则】
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也不能抹杀其在继子继女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因此,继子女仍应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尽赡养义务。
阚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