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费”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老年生活报 2022年07月27日 牛敬良

  老徐之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朋友找人介绍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某提出需要6.5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汇款6.5万元,老董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关某。关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其收到的6.5万元转账给刘某。但小徐最终未能入职。老徐见工作没办成,就开始向老董索还找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还。老徐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老董找关系帮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涉案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徐请托目的不合法,请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牛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