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5月1日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给青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带来哪些影响?市交警支队相关业务部门对此进行了解读。
车要挂牌人要戴盔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体量越来越大,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衍生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整洁、畅通、有序,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 ”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处长黄祥荣介绍,5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对骑电动自行车带牌上路、骑电动车佩戴头盔、服务企业需购买保险等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黄祥荣表示,《办法》在通行方面增加了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据统计,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死亡事故中,70%以上是因为头部颅脑损伤。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驾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让行、超车时妨碍被超车辆通行等。 ”黄祥荣说。
责令不改罚款20元
“《办法》规定,如果驾驶人做出骑车打电话、玩手机、不戴头盔的行为,初次查处,由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黄祥荣说。
此外,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下放上牌服务权限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车充电、保障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市车辆管理所副所长杨翠林介绍,青岛市上牌登记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218万余辆,现已开设889处便民上牌服务点和665处“资质经销商”上牌服务点。下一步,为更好落实电动自行车便民上牌登记服务,会对相关经销商进一步下放上牌服务权限,并同步推出 “线下登门服务”“就近办”“延时服务”等利民新措施。
“当前我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众多,广大市民还需要一个对法规知晓、适应的过程。 ”杨翠林表示,《办法》规定,新买的电动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在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超过30日仍未注册登记,交管部门将对其所有人进行处罚。 “登记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所有权发生转移,30日之内需申请变更或转移。不再使用的电动车也应及时注销。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注销。 ”杨翠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