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甄别能力,容易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为了给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提个醒,记者采访了莱西法院法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
案例1:一时冲动持刀将人砍伤
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17周岁)的父亲怀疑被害人孙某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于是到孙某家中质问。两人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张某闻讯后持砍刀赶到孙某家中参与打斗。打斗中,张某将孙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诉讼期间,张某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0000元,获得谅解。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案件的发生是被告人缺乏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作为未成年人及家长都应该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侵权事件或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例2:少女为减肥开房容留吸毒
许某(女,未成年人)和刘某(未成年人)都是某职业学校学生,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许某从刘某处听说“溜冰”能减肥,就开始试验吸毒减肥。 2013年1月,刘某用其奶奶的身份证在莱西某酒店登记了一间房,许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案件的发生,凸显出家长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学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家长在赚钱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多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想法,跟孩子建立起融洽的关系,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性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他们,预防和制止孩子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发现不好的苗头及时制止,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案例3:喝水引发同学间打斗致人死亡
2011年7月,某学校学生杨某因喝水问题与同班同学仲某发生争执,且被仲某的老乡吕某殴打。杨某气不过,将此事告知老乡赵某,并让其帮忙讨回公道。当天晚上,赵某在操场厕所处找到吕某,被吕某等人(多为老乡)围住殴打,赵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吕某等人乱捅,将吕某捅伤后,致吕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拒绝民事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官说法: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本是小事,相互间要多包容,多沟通、多理解,相信很快就能冰释前嫌。但有的孩子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在外面常常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心生怨恨,动不动就要讨回公道,进而引发冲突,甚至出现流血事件,酿成大祸。本案中,仅仅因为一瓶水,双方就找到各自的老乡帮忙,讲“哥们义气”,将一两句话就能解决的事情升级为“命案”。因此,家庭、学校和社会要更多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让他们成为内心强大的人,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4:“争女友”引发伤害致骨折
原告李某与被告史某(15周岁)、史某某(15周岁)均是某中学学生,史某与史某某是叔兄弟。李某与史某因女朋友产生矛盾。 2015年9月10日中午,被告史某组织史某某在学校门口西侧路南超市门口用脚踹原告,致原告右手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被告史某、史某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学校责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受伤事发地点系在某中学校外,且不属于在校期间,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的范围,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所以被告某中学不应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史某、史某某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86986元,某中学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该案被告致被害人轻伤,由于被告未达到十六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后果的严重性往往估计不足,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莱西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了几起为争“女友”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案例。希望未成年人引以为戒,莫“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通讯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