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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版 法治
·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化“三大平台融合”
·公公做法不侵权但不可取
·母亲去世父亲入狱12岁少年谁来管?
·王某贪蝇头小利涉罪获刑
·青岛律师希望小学举行孝德感恩活动
·青岛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为民办实事”宣传活动
·“青岛律师大讲堂”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崂山区法院建立12368诉讼服务热线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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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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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治 2021.06.17 星期四

公公做法不侵权但不可取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王增慧律师与林梦婷律师日前共同成功代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公公。王某在诉讼中称,她的丈夫去世后,王某与李某曾因丈夫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多次诽谤、污蔑王某,甚至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虚构事实对王某进行诽谤。王某说,李某的行为给她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且经多次劝阻,李某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因此王某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焦点之一,便是李某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权。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提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权,首先要判断李某提交书面材料的行为是否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依据为被告向法院递交的书面材料。但书面材料是李某在诉讼期间向法院递交的材料,传播的范围较小,且未在社会上进行传播,因此,李某行为并未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最终,法院采纳了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虽然认定李某行为没有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权,最终驳回王某起诉,但李某在表达观点时不注意文明用语的行为也需改正。律师对此作出相关提醒: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肆意侵害他人名誉权,否则造谣者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律师提醒市民,如果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一切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注意文明用语,切莫因一时口舌之快侮辱诽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