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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6版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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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联手调解被执行人终于“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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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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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治 2018.06.29 星期五

揭开“共富神话”的面纱
莱西市检察院办理传销组织“善心汇”骗局案
    发展多达9层的301名“下线”,涉案447万余元,这场传销骗局竟出自一位50多岁的农妇之手!
    这场骗局,也是曾涉及多省市的大型传销组织“善心汇”慈善大骗局的一部分。莱西市检察院目前正在办理的此案,揭开了这个打着“共富”旗号、骗取巨额财物的传销组织“面纱”。
案情: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兰(化名)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目前,莱西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个张兰是如何在仅仅一年时间里,成为“善心汇”“高级会员”?又是怎样经营这场传销骗局的呢?
    2016年9月,张兰在“善心汇”平台注册并开始投资,通过微信等发送宣传 “善心汇”的信息,发展下线,逐级升级为善心汇A轮功德主层级,并以购买“善种子”的名义要求下线会员缴纳开户费用等。她通过发展下线“善心汇”会员获取“动态收益”以及向下线转售 “善种子”“善心币”获利。在该案长达76页的审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段来自张兰的话:“公司有一项业务是说‘帮助贫困’的人,布施分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大德区、德善区……如小康区一次投入1万元至3万元,一个周期一个半月左右,如果投入3万元,一个半月后,前五轮能得到20%的收益,也就是6000元的收益……”
    从张兰的话中可以看出,“善心汇”打着慈善的名义编织了一个“共富神话”:会员只要按一定标准投资,可以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同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会员层级提高,还有源源不断的获利。她的“经营招数”主要有——
    第一招:动之以情。张兰首先把自己的家人和亲戚朋友拉进来注册成为“善心汇”的会员,进行投资,通过经常与朋友走动、拉家常,将话题转到加入“善心汇”这个平台上。对朋友宣称“善心汇”是互助平台,能够救助残疾人,行善的同时自己也能赚钱。她还将目标瞄准了那些同乡、无业游民,以帮助他们赚钱为由,引导他们加入“善心汇”,并且帮助他们管理账号。
    第二招:晓之以理。张兰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发布相关链接,并建立“善心汇”群,群里有三四百人。她作为群主,每天都会在群里发一些“善心汇”讲课的音频或者视频,同时在朋友圈发布“善心汇”公司救助残疾人的照片来增加信服力。她常灌输说:“投资善心汇公司,既能行善,又能赚钱,何乐而不为?……”
    第三招:诱之以利。按照张兰的宣扬,该公司的“扶贫”产品给出非常高的收益,最短一个周期7至10天,月收益最高达50%,同时,布施之后100元人民币能得到一个善金币,善金币可以在公司的商城里购物。如果发展下线,直推下线能得到下线投资额6%的收益等。
    在审查中,张兰供述道:她推荐很多人加入善心汇公司,目的就是为了盈利。
    “我认识张兰,她让我加入善心汇公司,说能挣钱,结果我投资了3500元,一分钱都没有回来。”“张兰让我加入的,我的善心汇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等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都是张兰给我们操作的。”“我只知道善心汇公司,全名我不清楚,张兰只是简单给我介绍了善心汇公司的情况,善心汇公司是扶贫的,做好事的,关键是能挣钱。”……被害人大多对“善心汇”不了解,而且很多人投了钱也再也没有拿回来。
    审查发现,“善心汇”组织的会员盈利,只是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大额盈利,属于典型的传销组织。公司宣传的“扶贫济困”实际是将少数受助的穷人、残疾人作为宣传工具,借以达到诱骗更多人加入的目的。
提醒:
    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的大型传销组织“善心汇”曾祸害多省市,去年7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捕或起诉。
    也许有人要问: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为什么 “善心汇”仍然能够依靠看似简单的骗局欺骗众多受害者?归根结底,传销骗局的产生还是利用了人们“趋利”的心理。300元低门槛的入门费,符合一些人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有慈善的名义,让人们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而各种返利物品和高额回报则让人越陷越深......“善心汇”就是通过虚假宣传和包装、拉人头、封闭洗脑等,迅速蔓延。
    “善心汇”传销骗局现已经被打破,但是,人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骗局”也许会“改头换面”再次出现……
    检察官提醒大家,只要涉及到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获得高额回报这种形式的活动,不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都不要轻易涉足。一旦陷入传销骗局,坑害的不仅是自己,更是整个家庭,而且影响社会稳定。
    检察官指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